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材料
1、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是指单位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后,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后,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3、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申请养老保险登记,应提交书面申请,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按单位性质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企业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法人(雇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参保人员基础资料名册。
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为编制外人员参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登记时,应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
对于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政策依据:陕政发〔2006〕27号) 。
第二期
4、个人参保登记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参保登记时,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营业场地等证件和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区出具的城镇从业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政策依据:陕社保函〔2013〕38号)。
5、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工资总额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的,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职工,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政策依据:陕劳发〔1999〕6号)
6、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自2011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缴费比例为20%。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政策依据:陕人社函〔2011〕456号)
7、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居民身份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账户,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额变动情况。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第三期
8、补缴养老保险费有那些政策规定?
(1)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职工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其办理登记注册之月起补缴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足额补费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政策依据:陕劳社函〔2008〕194号)
(2)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保后,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以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后成立的社会组织,从其办理登记注册之月起补缴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足额补费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政策依据:陕劳社发〔2008〕47号)
(3)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只能从参保登记之月起按我省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政策依据:陕劳社发〔2003〕135号)
(4)参保人员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到达退休年龄时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逐年继续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2条)。
(5)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4个月以外的欠费,不能进行补缴。
(6)曾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按照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为其办理补缴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政策依据:陕社保函〔2009〕42号)
(7)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企业按有关规定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创业工、轮换工、季节工、亦工亦农等人员,都属计划经济时期的临时用工,如果没有被本单位录用为原固定工,也没有被本单位招转为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后,可以参照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参保缴费办法,补缴1986年10月1日以后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退休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政策依据:陕人社函〔2012〕152号)
(8)困难企业如何办理“退一补一”手续?
确属困难企业,不能全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 “退一补一” 申请,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依据:陕社保发〔2001〕107号)
(9)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和开除处理的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被开除、被判刑人员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只能从再次参加工作或刑满释放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以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军龄都一律取消。(政策依据:劳办发〔1994〕376号)。
第四期
9、个人账户信息有误如何变更?
由其单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改申请,填写《陕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更正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缴费申报岗位工作人员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对个人账户变更情况进行复核,并在《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更改内容不影响参保人员退休时待遇计算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缴费记录、缴费基数等影响计算退休待遇的重要信息更改,报分管领导审批,缴费申报岗位工作人员根据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署的审批意见,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相关信息变更的操作。
10、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
11、参加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在那种情况下可以退费?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但是死亡、出国(境)、重复参保缴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多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费退费。
1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1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在缴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如何计发?
从2013年10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退还个人缴费的同时,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18个月;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16个月;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14个月;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12个月;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10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8个月;不满4年的,发给6个月。
第五期
14、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到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有欠费的,要进行补缴,到新参保地不允许补缴;不愿意补缴欠费的,参保者需在《参保缴费凭证》下方的“不同意补费确认栏”内签章。将《参保缴费凭证》交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
(2)省内统筹范围内转移
在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凭证》上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将《参保缴费凭证》交至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3)职工在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转移
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的同时,按规定转移基金。
向参保的事业单位转移,填写《转移申请表》,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及转入经办机构签章后,到转出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再将《转移申请表》交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事业单位向企业转移,填写《转移申请表》,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及转入经办机构签章后,到转出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再将《转移申请表》交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转移,以前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并从调入企业起参保缴费,到龄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算退休待遇。
(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
第六期
15、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加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1)正常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2)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对原在国有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本人申请,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执行。(政策依据:陕劳社发〔2002〕77号)
(3)因病退休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和视同缴费满15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退职条件: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5)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和视同缴费满15年。
(6)曾在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现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可按50周岁执行。(政策依据:陕人社函〔2011〕885号)
女职工干部(工人)岗位认定遵循以下规定: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应及时将其变动情况报参保所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按现岗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政策依据:陕劳社发〔2002〕77号)
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即在50至55周岁之间,由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并以选定退休年龄满周岁的当日为准,计算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政策依据:陕劳社发〔2005〕136号)
16、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再能否补缴以前欠费?
退休待遇的高低与缴费年限的长短密切挂钩,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有欠费、符合补缴条件、本人又不愿补缴的,一经办理退休,再无法通过补费来提高待遇。
第七期
17、超龄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对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超龄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为准计算(同时计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至纳入经办机构发放前按规定调整待遇增加部分)。(政策依据:陕社保函〔2009〕42号);对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超龄人员,若本人自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可以后延,延长期间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以缴费满15年时的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超龄人员从审批机关批准的次月起,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政策依据:陕劳社发〔2002〕77号)。
18、超过退休年龄多缴的养老保险费能否退还?
男职工60周岁以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多缴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年限不作为缴费年限,如属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以组织部门发文时间为退休时间(最迟为65岁),60岁至65岁期间可以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因病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以及聘用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的原从事管理工作的女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纳至单位申报退休的时间,超过病退、特殊工种规定年龄以上的年份的缴费不退还(男职工病退年龄为50周岁,如其53周岁申请病退,50-53周岁期间的缴费不退还),作为缴费年限,退休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为准,基本养老金从批准下月起发给(政策依据:陕劳社发〔2003〕135号)。
19、退休时间如何确定?
正常退休人员,以到龄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不满15年的,按缴费满15年当月的时间为退休时间;其他人员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时间为准。
第八期
20、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后,由其所在单位或托管档案的代理机构携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加盖条章的《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核算业务。无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无需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直接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1)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4)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递减13元。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α=(X1/C1+X2/C2+……+Xn/Cn)/N
式中α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X1,X2……X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上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可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依据:陕人社发〔2009〕98号)
第九期
21、无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如何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5号)精神,无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履行退休审批,由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退休。
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由参保单位或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机构填写《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申报审核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办机构退休待遇计算岗位接收《申报审核表》,审核所提供的档案资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符合退休条件的,进行退休待遇计算,打印《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待遇核定表》,按程序经科室负责人复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待遇。
22、参保人员退休后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户籍地优先,缴费时间从长,从后”原则确定,举例说明:
最后工作地为户籍所在地,无论工作时间长短,都可以户籍所在地作为待遇领取地。
工作经历跨两省,从A省到B省
先看B省,如B省缴费满10年以上,在B省领取待遇;B省缴费不满10年,再看A省缴费是否满10年以上,如满10年,在A省领取待遇;A、B省缴费都不满10年,在户籍地领取待遇。
工作经历跨两省以上,从A省到B省再到C省
先看C省缴费是否满10年以上,如满10年,在C省领取待遇;C省缴费不满10年,再看B省,B省如缴费满10年以上,在B省领取待遇;C、B省缴费不满10年,最好看A省,A省如缴费满10年以上,在A省领取待遇;A、B、C省缴费都不满10年,在户籍地领取待遇。
23、新办理退休人员何时领取养老金(工资)卡?
新办理退休人员在办理完所有退休手续后的次月,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采集指纹并领取工资卡。
24、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取暖费何时发放?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于每月15日之前发放到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卡中。取暖费于每年的11月—12月之间发放,具体的发放时间和取暖费标准以当年的政策为准。
25、 离退休人员如何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
年龄小于70周岁(含7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验证;年龄大于7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每一年进行一次资格验证。资格验证时间为每年4-12月所有法定工作日。
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持《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异地居住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协助认证通知》,到当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其进行协助认证,在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寄回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因身体原因不能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年检的,可由家人拍摄照片或视频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照片、视频须有参照物,清晰反映拍摄时间。
第十期
26、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调整?
《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27、离休干部如何加发生活补贴?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发3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发2.5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 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发2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发1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本离休金为月领取金额中剔除护理费、生活补贴后的部分。
28、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如何计算?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厅),护理费月标准为2200元;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正县处),护理费月标准为1600元;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县处),护理费月标准为1000元;瘫痪离休人员护理费月标准为1400元(不重复享受)。
29、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如何计发?
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40个月基本离休金+2倍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丧葬费标准:正(副)县处级3500元,副厅级及以上4000元。
退休人员:201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20个月基本养老金;丧葬费标准:3500元。
30、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如何计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计生部门认定后,每月享受106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31、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退休问题
职工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丧失工资收入的,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不再缴费,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计息。劳教或服刑期满后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根据实际缴费年限长短计发应享受的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个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陕劳发〔1999〕6号、劳社厅函〔2001〕44号、陕劳社函〔2003〕307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
劳教或服刑期满后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重新就业的,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职工被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只计实际缴费年限,可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一期
32、骗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按什么罪处置?
2010年IO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相应的,对于骗取3000元以上的养老保险基金就构成诈骗罪。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刑法第266条进行了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按诈骗罪处置。
3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应办理什么手续?
①2001年l2月2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34、什么是养老保险稽核?
养老保险稽核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对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其及时进行补缴。稽核分为:书面稽核、实地稽核和举报稽核。
35、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内容?
稽核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情况(包括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补缴欠费能力;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单位缴费及个人缴费情况;改制企业终结稽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项目、标准、支付情况及跟踪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者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有关条件的变化状态,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稽核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遗属补助等行为。
第十二期
36、实地稽核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A:下发《稽核通知书》,提前3日,向被稽核单位送达或传真《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B:实地稽查:
① 核查原始资料。根据确定的稽核内容,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以下资料: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离退休人员情况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情况资料。
② 稽查取证。及时对稽核情况进行记录;合法运用录像、照相、复制等手段对缴费有关的资料进行取证。
③ 事实认定。在对被稽核单位稽核情况、资料等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与被稽核单位相关部门召开现场认定会,提出初步稽核事实,和被稽核单位充分沟通核实,做好事实认定工作。
④ 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由被稽核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⑤ 被稽核单位对稽核事实拒不签字盖章的,由稽核工作人员现场填注说明,稽核事实仍具有法律效力。
C:稽核结果认定
1. 下达《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对稽核中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
对稽核中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
2. 提交《行政处罚建议书》
对被稽核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37、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也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检察并进行刑事公诉。